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有关单位团委(团工委),各高等学校团委,省属中学团委∶
现将《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
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团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团章和团的组织制度,严肃团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借鉴参照党内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籍是指团员的资格。严格团籍管理是团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全省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共青团员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依照本办法全面加强和规范团籍管理。
第三条 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是我省管理团员团籍信息的标准化平台。团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及其上级团委须在充分履行线下组织程序的基础上,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严格管理团员团籍信息,及时审核团员报到申请,办理年度团籍注册、超龄离团、停止团籍、团内除名、开除团籍等线上手续。
二、取得团籍
第四条 经具备接收新团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年龄未满二十八周岁,仍保留团籍;满二十八周岁但在团内担任职务,仍保留团籍。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党员,受党组织委派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重新取得团籍。
第五条 青年经基层团委批准接收取得团籍的和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党员因担任团内职务重新取得团籍的,须在一个月内在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登记个人团籍信息资料,向所隶属的团支部报到,所属团支部须在团员、团干部提交报到申请后72 小时内完成审批确认。
三、年度团籍注册
第六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应当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或暂
缓注册。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支部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满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按有关程序予以除名。保留团籍的党员,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党员团干部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但应当参加年度团籍注册。
第七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教育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应当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暂缓注册;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教育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应当及时给予注册。
第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后一个月内完成。团支部应当在每年 11 月份至次年 2 月
份,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四、超龄离团
第九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有超龄团员的基层团组织,按照共青团中央《超龄
离团仪式规定 (试行)》(中青办发〔2019〕7 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超龄离团仪式。按规定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的团员, 应当参加超龄离团仪式。
第十条 团员超龄离团后,团员证、团徽徽章由本人保存,留作纪念。鼓励有条件的团组织向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团员颁发
离团纪念证书。
第十一条 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根据团员的年龄、是否担任团内职务、是否已缴清应交团费等自动判定其是否符合
超龄离团条件。如符合,系统自动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超龄离团”,并在电子团员证加注“超龄离团”标签。
五、停止、恢复团籍
第十二条 对与团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的团员,根据《关于做好失联团员核查认定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团粤办
发〔2019〕17 号)规定程序核查并认定为失联团员的,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作出停止其团籍 1 年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停止其团籍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停止团籍的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停止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停止团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停止团籍”,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的 72 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停止团籍”标签。
第十四条 停止团籍期间,如团员与团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团籍申请,由所在团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召开团
员大会,作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是否恢复团籍的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团员申请恢复团籍,应当缴清失联及停止团籍期
间的欠交团费。
第十五条 恢复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恢复团籍手续,申请撤销其“停
止团籍”状态,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的 72 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去除“停止团籍”标签。
第十六条 团省委直属下级团委(团工委)应当每月将本地本单位停止、恢复团籍团员名单、原因汇总报团省委备案。
六、团内除名
第十七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团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评议等次为不合格,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停止团籍满1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团员除名处置,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联系本人,以广东省《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的形式书面告
知其应尽义务及除名后果,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召开支部团员大会,作出对团员予以除名的决定,经基层团委批准,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后书面告知团员。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作出除名决定,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后书面告知团员,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再将除名决定提请大会予以确认。团员被除名,应当交回团员证和团徽。
第十九条 团内除名的决定生效后,由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团内除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退团除名”、“不合格团员除名”或“自行脱团除名”,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除名申请后 72 小时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退团除名”、“不合格团员除名”或“自行脱团除名”标签。
第二十条 各级团委(团工委)应当每季度将本地本单位被除名团员名单、原因汇总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同级党组织备案。团省委直属下级团委(团工委)应当每月将本地本单位被除 名团员名单、原因及《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复印件汇总报团省委备案。团省委每年将各地各单位被除名团员情况通报各地各单位党委。
七、开除团籍
第二十一条 团员被处以留团察看处分,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团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主义道
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二十二条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逐级上报至团省委或团中央批
准。在特殊情况下,团省委或团中央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基层团委收到团省委或团中央批准或直接作出的开除团籍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委备案。团员被开除团籍,应当交回团员证和团徽。
第二十三条 开除团籍的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团省委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开除团籍手续,系统自动在电子
团员证加注“开除团籍”标签。
八、团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员经基层团委批准接收取得团籍后,团支部应为团员建立团籍档案。团籍档案须包含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
书,鼓励将团员的入团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团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入团考察材料、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的书面决定、团员登记表等纳入。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团籍档案由审批接收新团员的基层团委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团籍档案由相应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除名或开除团籍的团员,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其团籍档案按被除名或开除团籍前的组织隶属关系,由各县级以上团委或团省委直属基层团委(团工委)集中统一封存保管; 除名的书面文件或开除团籍的处分决定,由保管档案的团组织存入其团籍档案。已建立人事档案的团员,按团员被除名或开除团籍前的组织隶属关系,由各县级以上团委或团省委直属基层团委(团工委)以书面形式提请同级党委,将除名的书面文件或开除团籍处分决定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除名或开除团籍的团员,在其团籍档案《入团志愿书》封面显著位置加盖“团内除名”或“开除团籍”红色
方形印戳,标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团员因被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开除团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团籍。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入团,另有规定不得重新入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行。
送:王伟中同志,团中央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