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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联团员核查认定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社会组织团工委、省地质局团委,各直属高校团委, 各省属中学团委:

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团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八大、团十八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团代会精神,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 向,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团,依托“智慧团建”系统,集中开展团员报到、组织关系转接、团费收缴和团籍信息自查整改等工作, 并梳理排查出一批与团组织失去联系的团员。为做好失联团员核查认定和组织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联团员的核查范围

(一) 团员在“智慧团建”系统向所隶属团支部报到并被团支部审核通过后,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 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二) 团员因外出学习、工作或生活等方面的原因,从团支部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流出后,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的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 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三) 团员从外地或外单位转入,已通过智慧团建系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被转入团组织审核接收后,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四) 连续6个月以上与团组织失去所有联系的其它情况。

二、失联团员的认定程序

(一) 团员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 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及其上级团组织要严格履行团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开展为期3个月的核查,完成核查后,方可正式认定为失联团员。核查期间,如存在联系团员本人客观 困难,需提请“智慧团建”提供团员身份信息和技术支持的,团省委直属下级团组织可汇总相关需求正式行文向团省委报告。

(二) 核查期间,基层团组织要通过电话、微信、邮件或走 访等形式,每个月尝试各种方式与失联团员联系不少于1次。要严肃认真记录核查认定的过程,包括核查的次数和时间、尝试与团员建立联系的方式和手段等,规范填写《失联团员核查认定 记录表》(附件1 )。

(三)对核查期重新取得联系的团员,要加强批评教育,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团员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增强组织观念, 履行团员基本义务,按照团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主自觉交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监督。

三、失联团员的组织处置

(一) 经多次核查后认定确属失联的团员,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失联团员作出停止团籍1年的决定,经基层团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二) 停止团籍后1年内,如团员与团组织取得联系并书 面提出恢复团籍申请,由所属团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团委审查后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可以恢复团籍。 如发现团员在失联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团员被停止团籍满1年后,基层团委要对其失联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如确认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根据团章第八条规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四) 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基层团委直接对失联团员作出停止团籍、恢复团籍或除名的决定,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并在基层团委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时,提请对相关决定予以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失联团员的核查认定要本着对党的青年工作、对团员 高度负责的严谨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严格组织实施。基层团 委、团支部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与团员取得联系, 找回失联团员,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团员数量。严禁为逃避工作责 任,随意将团员认定为失联团员。

(二) 对失联团员的组织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 照规定的组织程序,作出稳妥慎重的安排,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 历史检验。团省委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失联团员进行二次核 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团干部,一 律按团内纪律处分从严处理,并通报同级党委。

(三) 基层团委要逐月对失联团员和除名团员进行登记造册 (附件2)并逐级上报,由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社会组织团工委、省地质局团委、团省委直属高等学校团委和省属中学团委统一汇总,自 20197月起,每月向团省委报送登记名册备案。

附件:1.失联团员认定核查登记表

2.失联团员登记名册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9423

(联系人:陈观兴,梁祎山,电话:020-87185624, 87195626)